近日,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:安徽阜阳男子王某与女子张某月确定恋爱关系,两个月后谈婚论嫁,王某向张某甲支付万元彩礼。2025月,张某甲用部分彩礼钱购买价元的黄金首饰。2日,两人在当地举办了婚礼,王某按习俗支付了上下轿.4万元、门帘钩元、条机元、猪肉折价元。
两人仅举办婚礼并未领证。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天,两人矛盾不断,张某甲离开返回老家。同居期间因王某做生意需要资金,张某甲返还万元彩礼。王某将张某甲及其父母张某甲、尚某甲一同告上法庭,要求返还彩礼.74万元。
法院认为,在婚约财产纠纷中,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涉及男女双方,还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,故王某要求尚某甲、张某甲共同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,予以支持。
法院认.76万元均属于彩礼款,扣除返还的彩礼万元及支付的黄金首饰万余后,酌定张某甲及其父母返还王某彩礼.8元,这个数额,相当于剩余彩礼的%。王某返还张某甲的嫁妆。张某甲及其父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做出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